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68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家斌,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汉族,高中文化,住蓬莱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迟晓明,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家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蓬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心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庞家斌及其辩护人迟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期间本案曾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庞家斌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澳大利亚某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天津某公司定制、购进印有“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酒塞共计给20万个,价值人民币约3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家斌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庞家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证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未授权证明、销售统计表、银行流水、商标注册证、辨认笔录、照片、烟台市蓬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家斌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庞家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庞家斌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庞家斌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家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