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278号之一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郭振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锋达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杜岩宣,厂长。
委托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锋达五金工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