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九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兴旺厨具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胜利东路香港街7号楼31号铺。
经营者:林传春。
原审被告: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家电特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利强,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九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兴旺厨具批发部、原审被告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4民初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波九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兴旺厨具批发部虽然销售上诉人的产品,但与上诉人没有关联,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诉人被控侵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地在浙江省慈溪市,即上诉人的住所地,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的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和枣庄市市中区兴旺厨具批发部、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皆为原审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兴旺厨具批发部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