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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7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诸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162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诸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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