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12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响、韦建,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娟娟电料经营部,业主:翟中华。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市场**栋***号。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娟娟电料经营部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3月1日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为1087.5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