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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佳乐步行街内街国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5民初4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佳乐步行街内街国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饶县佳乐步行街内街国磊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4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二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佳乐步行街内街国磊手机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经营者:李国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红,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佳乐步行街内街国磊手机经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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