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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华区俏家人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2454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华区俏家人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成华区俏家人家用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454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俏家人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8号附162号。

经营者:杨小燕。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俏家人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俏家人家用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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