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45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华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72号-1,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116号小米店。
法定代表人:曾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邮华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