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2民初17452号之一 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4幢412室,组织机构代码:58026774-7。
法定代表人:梅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7号附3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57307966。
法定代表人:孙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8043U。
法定代表人:蒲白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民,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杨光余,总经理。
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江春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305元,由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