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8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荣庭,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98号中恒商城市场内门面房XM0037。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李荣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