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833号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椒北路乐哈哈综合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经营者莫岳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椒北路乐哈哈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院认为,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