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城市兴海区兴胜批发部、海城市海州区宏羽烟酒专卖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3民初5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城市兴海区兴胜批发部、海城市海州区宏羽烟酒专卖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海城市兴海区兴胜批发部,海城市海州区宏羽烟酒专卖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初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

被告:海城市兴海区兴胜批发部。

实际经营者:张瑛。

被告:海城市海州区宏羽烟酒专卖行。

经营者:张蕊。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兴海区兴胜批发部、海城市海州区宏羽烟酒专卖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