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305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迎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漪园春晓烟酒店,经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左安漪园第*幢商业层***号。
经营者:冯丹群。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漪园春晓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