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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宗辉与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唐宗辉与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宗辉,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初158号原告唐宗辉,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红旗街小桃园村东。

法定代表人邢奇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克伟,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经营地址河北省香河贵都家具城。

经营者杨金超,男,1988年6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唐宗辉与被告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宗辉的委托代理人周振普,被告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克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宗辉诉称:原告是ZL201430065043.9号“椅扶手(K015)”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2016年4月23日,原告委托客户在香河贵都家具城“沃豪椅家”门店购买了“沃豪椅家”A207白背白胶网椅等椅子。

“沃豪椅家”注册商标、产品宣传册上网址××系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所有,宣传册上标注的“广东慧通家具有限公司”经查询是不存在的虚假企业字号。

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A207系列、D207系列、A210系列椅子的扶手均侵犯原告专利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诉产品不是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产品。

从原告证据看,被诉产品是从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购买的,原告是先预订产品,待过一段时间供货,说明卖方没有现货,需要临时采购,不存在原告所诉库存产品。

原告未提交损失证明。

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没有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ZL201430065043.9号“椅扶手(K01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4年3月26日,授权公告日2014年7月9日,专利权人唐宗辉。

2016年4月23日,唐宗辉的委托代理人郑宇阳在香河县贵都家具城“沃豪椅家”门店,凭XK-000-2016-04-14-0009号沃豪椅家销售开单,支付余款后购得椅子13把,取得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收据1张、“沃豪椅家邢月”名片1张、“沃豪椅家”宣传册1本。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其中7个型号商品进行了封存,拍摄照片73张,出具(2016)粤佛顺德第17511号公证书。

销售开单显示,开单日期2016年4月14日,A207白背白胶网,2把,单价240元,货款480元。

经比对,公证封存A207白胶网椅1把,其扶手外观设计与ZL201430065043.9号“椅扶手(K015)”相同。

公证封存A207白胶网椅使用“沃豪椅家”商标、标注“广东慧通家具有限公司”。

“沃豪椅家”宣传册上A207系列、D207系列、A210系列椅子的扶手与公证封存A207白胶网椅扶手款式相同。

中国商标网查询网页显示,“沃豪椅家”商标申请人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

“沃豪椅家”宣传册封底标注:广东慧通家具有限公司,热线400-683-8889,网址××。

××是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网址,被告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提交的强华家具宣传册上亦标注××。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2016)粤佛顺德第43729号公证书证明,点击搜狗高速浏览器进入网址××,显示强华家具网页。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网页显示,广东慧通家具有限公司0条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ZL201430065043.9号“椅扶手(K015)”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CN302870109S,图片或照片6幅,简要说明1页),专利交费凭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2016)粤佛顺德第17511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商品,“沃豪椅家”宣传册,中国商标网查询网页,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2016)粤佛顺德第43729号公证书,强华家具宣传册(2015),强华家具宣传册(2016.9),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网页。

本院认为:原告唐宗辉依法享有ZL201430065043.9号“椅扶手(K015)”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被诉椅子扶手外观设计与专利相同,为侵权产品。

被诉产品商标、网址指向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标注的企业名称未见工商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组织机构代码无记录。

被告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应当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3万元。

被告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应当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被告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唐宗辉ZL201430065043.9号“椅扶手(K01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沃豪椅家”A207系列、D207系列、A210系列椅子,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香河家具城沃豪椅家家具销售处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唐宗辉ZL201430065043.9号“椅扶手(K01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沃豪椅家”A207系列、D207系列、A210系列椅子,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被告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宗辉经济损失3万元;

四、驳回原告唐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唐宗辉负担1600元,被告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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