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1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津津乐超市研究所店,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电力机车研究所对面。
经营者:易晨曦,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石峰区津津乐超市研究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该公司与株洲市石峰区津津乐超市研究所店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