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402号罪犯邹祥生,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宁都县。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祥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7日入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3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祥生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达标分13.6分,2016年获得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计2090分,表扬3次。
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祥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祥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