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46号之四原告:SEB股份有限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
董事长:铁理·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ThierryDELAUNOYdeLATOURd’ARTAISE)。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栋,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胡启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SEB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SEB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SEB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EB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00元,减半收取计1495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SEB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