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4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市永真眼镜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临东路*****号。
投资人:马文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关军、范晓,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安市永真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7年3月15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