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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景山米业有限公司、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康盈米业有限公司、义乌市禾丰粮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20820号
案件名称淮安市景山米业有限公司、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康盈米业有限公司、义乌市禾丰粮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淮安市景山米业有限公司,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康盈米业有限公司,义乌市禾丰粮油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820号原告:淮安市景山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宁连公路11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戴宗耀。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马坝镇沙坝村宁连公路11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加芳。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招手诉讼代理��:刘宏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康盈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张铺镇平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曹永金。

被告:义乌市禾丰粮油商行。

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大道777号义乌市粮食市场(**号)。

经营者:何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杨阳,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景山米业有限公司、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康盈米业有限公司、义乌市禾丰粮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景山米业有限公司、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景山米业有限公司、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淮安市景山米业有限公司、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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