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莉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徐芳因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诉争的侵权行为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辖区内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驰名商标、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起诉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
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渝中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