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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青与王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5民初21号
案件名称高燕青与王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燕青,王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21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波,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高燕青诉被告王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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