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11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丹徒区谷阳镇津序灯具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
法定代表人:徐振中。
原告孔玮诉被告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孔玮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