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坛市指前镇浩浩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民初23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坛市指前镇浩浩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指前镇浩浩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2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兰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指前镇浩浩乐超市,住所地金坛市指前镇社头西街**号。

经营者:黄浩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与被告金坛市指前镇浩浩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苏酒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