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65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天朗烟酒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世纪宝安花园*期*栋*层***室,经营者王天朗。
本院审理的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天朗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