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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胜诉兰州松海机电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甘0302民初2761号
案件名称杜永胜诉兰州松海机电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永胜,兰州松海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2761号原告:杜永胜,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5日,住金昌市金川区。

被告:兰州松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施家湾。

法定代表人:潘杰,职务总经理。

原告杜永胜与被告兰州松海机电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杜永胜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

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永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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