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红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置业路16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亚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4。
法定代表人:李健。
上诉人中山市红樱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05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山市红樱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主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上诉人住所地中山市,且上诉人提出了管辖异议,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优先管辖。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系被上诉人以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审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佛山市顺德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