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174号原告:佛山市帷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格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
被告:惠州市中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温会聪。
原告佛山市帷勋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格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中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帷勋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帷勋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一格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中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四案每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四案合计2100元),由原告佛山市帷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