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知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兴永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火焰大市场1区1栋11、12号。
经营者:钟诚,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兴永办公用品经营部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兴永办公用品经营部在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兴永办公用品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