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3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红强厨具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三区****号。
经营者:高红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多俊,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红强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