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726号原告:李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艾洛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村。
法定代表人:刘佳能。
原告李华刚诉被告深圳市艾洛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51354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李华刚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刚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邓 婧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