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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刚与深圳市艾洛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726号
案件名称李华刚与深圳市艾洛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华刚,深圳市艾洛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726号原告:李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艾洛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村。

法定代表人:刘佳能。

原告李华刚诉被告深圳市艾洛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51354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李华刚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刚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邓   婧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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