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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祖威与深圳市万木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2-106号
案件名称叶祖威与深圳市万木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祖威,深圳市万木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2-106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省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木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杜颖。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叶祖威诉被告深圳市万木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案号为(2017)粤73民初102号-106号),叶祖威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五案赔偿数额均变更为10000元。

同日,叶祖威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述五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叶祖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祖威就(2017)粤73民初102-106号五案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每案25元,由叶祖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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