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知民初26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自流井区兴兴小超市,住所地自流井区郭街顺龙家苑商业1栋1层6号商铺。
经营者:曾幼全。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流井区兴兴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