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方彪、龙岩市三佳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等与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1035号之一
案件名称郑方彪、龙岩市三佳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等与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方彪,龙岩市三佳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035号之一原告:郑方彪,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三佳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东埔工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方彪,总经理。

上列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工业集中区加热工专业园区C地块。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福建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郑方彪、龙岩市三佳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

被告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030048394.0,名称换热器(烤房用))无效的请求,并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厦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原告郑方彪、龙岩市三佳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方彪、龙岩市三佳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方彪、龙岩市三佳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方彪、龙岩市三佳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陈 珙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