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0978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2号云峰商业大厦1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P。
法定代表人:苏景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姜修贵,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修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