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知民初12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强县马灿好视力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振兴路。
经营者:马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明,衡水市桃城区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强县马灿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