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7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永红,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蔡永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