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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青与蔡永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5民初17号
案件名称高燕青与蔡永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燕青,蔡永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7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永红,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蔡永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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