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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384号
案件名称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山东宏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唐庄村。

代表人:吴修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宏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褚庄村。

法定代表人:卢永涛,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宏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向两上诉人发出了(2016)鲁04民初字第54号《诉讼费催交通知书》,两上诉人均签收了上述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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