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宇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洪客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湘君,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洪客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