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459号之一原告:深圳市许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振宇。
被告:肖辉被告:王萍原告深圳市许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肖辉、王萍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许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许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许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许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