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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明与泰兴市卞兆林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申168号
案件名称卞晓明与泰兴市卞兆林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卞晓明,泰兴市卞兆林茶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卞晓明,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生,系泰兴市泰兴镇卞生茂茶庄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兴市卞兆林茶庄,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卞兆林,男,汉族,1946年10月21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再审申请人卞晓明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市卞兆林茶庄(以下简称卞兆林茶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知民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卞晓明申请再审称:1、卞晓明于2000年5月开始使用“卞生茂茶庄”对外经营,在本地享有很高的商誉和美誉度。

2002年,其又在泰兴市鼓楼北路4号开设了卞生茂茶庄御牌西湖龙井专卖店。

卞小宾在第35类商品中注册“卞生茂”商标,为恶意抢注,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卞晓明已提起该商标的无效程序。

2、卞兆林未经卞晓明许可,擅自在产品外包装及购物袋上使用卞生茂商标等行为,已经超出了第35类商标的许可使用范围,侵害了卞晓明的商标权。

此外,卞兆林还使用与卞晓明同样字体及内容的“卞生茂茶庄”招牌,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卞晓明的合法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依法再审。

卞兆林茶庄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卞晓明的再审申请。

1、“卞生茂”商标系卞小宾于2004年7月28日依法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423348,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商业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室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栏的制备、推销(××)等,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

卞兆林经卞小宾授权,合法使用“卞生茂”注册商标,没有侵害卞晓明任何权利。

2、卞兆林1997年至2003年在原泰兴市襟江商场走廊销售茶叶,2003年搬迁到大庆西路22号,多年来一直以“卞生茂茶庄”为店铺招牌销售茶叶。

2012年9月5日,其在大庆西路22号经营地址注册了卞兆林茶庄,现以“卞兆林茶庄”对外经营。

3、“卞生茂”是卞家祖上传下来的老字号,卞生茂茶庄是卞兆林创业,并在先使用的。

虽然营业执照上注册的是卞晓明的名字,但实际经营人是卞兆林,卞兆林将“卞生茂”营业执照登记在卞晓明名下,同时将“卞生茂”商标注册在卞小宾名下,目的是让卞家子孙都有卞生茂品牌的使用权。

综上,卞兆林是合法使用“卞生茂”商标,并未侵害卞晓明的任何权益,卞晓明系卞兆林的长子,在卞兆林夫妇的带领下从事茶叶经营,本应齐心协力将“卞生茂”做大做强,但卞晓明为达到独占市场的私欲,提起本案诉讼,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卞晓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

理由如下:首先,卞小宾在第35类商品中注册“卞生茂”商标,不构成恶意抢注。

卞晓明主张其在先使用“卞生茂茶庄”对外经营,卞小宾在第35类商品中注册“卞生茂”商标,为恶意抢注。

对此本院认为,“卞生茂”字号的形成延续了卞氏家族几代人诚信经营的商誉,具有一定的传承性,该字号权为卞兆林、卞晓明、卞小宾等家庭成员共有。

卞小宾作为家庭成员,对于该字号享有一定权利。

卞小宾在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卞生茂”商标,不存在恶意抢注的故意。

卞晓明及卞小宾兄弟二人先后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卞生茂”商标,均属于对家族老字号的衍生保护,商标注册行为对该字号的发扬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次,卞兆林并未侵害卞晓明的商标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卞晓明主张,卞兆林在店招、产品外包装及购物袋上使用“卞生茂”字样,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认为,卞兆林经卞小宾许可将第3423348号“卞生茂”商标用于产品外包装及购物袋标识,基本符合第35类的服务范围。

此外,卞兆林作为家庭成员,尤其是作为卞晓明、卞小宾的父辈,对于家族字号“卞生茂”享有使用权,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卞生茂茶庄”的行为,并未侵害卞晓明的商标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由于本案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有权依法使用各自注册的“卞生茂”商标,并要求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时附加合理的区别性标识,诚信经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有利于“卞生茂”这一家族字号的传承和发展。

双方当事人应正确理解原审判决的精神,抛开家庭内部矛盾,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和发扬家族字号的良好商誉。

综上,卞晓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卞晓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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