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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5民初68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68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

投资人:金月魁。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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