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20号之一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宅口村大明堂1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会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胜阳,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永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工业功能分区金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王染店小区98幢5号。
法定代表人: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永前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永康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驳回。
永康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裁定驳回其上诉。
2017年2月20日,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由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