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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伟与瑞安市隆鑫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69号
案件名称陈宏伟与瑞安市隆鑫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宏伟,瑞安市隆鑫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69号原告:陈宏伟,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铁,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隆鑫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曹村女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8527160XU。

法定代表人:王艳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伟与被告瑞安市隆鑫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陈宏伟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宏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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