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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杰等与济南奕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终4147号
案件名称张生杰等与济南奕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有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生杰;济南奕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众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4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有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杰,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奕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龙,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众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荣卫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山东有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有范公司)、张生杰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奕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奕恒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众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一审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济南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济南市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

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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