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051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183806380W。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昌玲玲,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刘华先,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华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华先银行存款32897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2897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