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21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太古坊商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山诗意商业大街太古坊店。
经营者:黄小金。
本院受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太古坊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太古坊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