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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小飞与任海菊、于来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9295号
案件名称汝小飞与任海菊、于来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汝小飞,任海菊,于来兴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295号原告:汝小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海菊,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系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一区1483A号商位经营者。

被告:于来兴,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系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一区1483B号商位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小飞与被告任海菊、于来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撤回对被告于来兴的起诉,后原告与被告任海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汝小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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