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89号之二原告:上海米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588号3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田雪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宽,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艺,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金桂路交叉口鲲鹏产业园AE-3。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塑集团热电(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浦镇。
法定代表人:洪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芙蓉,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米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台塑集团热电(宁波)有限公司、上海沃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米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米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25元,由原告上海米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