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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河间市署光灯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河间市署光灯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河间市署光灯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92号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郁舒、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署光灯具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占峰),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米各庄镇汽配市场一街。

委托代理人张占辉,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间市署光灯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河间市署光灯具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并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五十二条、法释【2014】4号第三条、法释【2002】32号第六条、第七条、法释【2009】3号第三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审判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故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河间市署光灯具厂(异议人)住所地为河北省,在河北省××辖区内,故被告住所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间市署光灯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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