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818号原告:重庆李子坝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9123133X0。
法定代表人:何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浩,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李子坝餐饮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蓉,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李子坝餐饮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镇巴县。
被告:重庆华飞食品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6号3栋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7463593X。
法定代表人:陈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莉,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李子坝餐饮有限公与被告重庆华飞食品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重庆李子坝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李子坝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李子坝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李子坝餐饮有限公司负担。